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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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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一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2016-07-13
勞動發事字第 1050507043 號函
補充僱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之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譯本 之說明事項及簡化作法,另該譯本屬應備文件之一,審查時將就申請單位 檢附之譯本內容進行審認,若遇涉法規審查要項有缺漏者,將退請補正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