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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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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入國工作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及入國後之管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類外國人之規定。
第 15 條
第 17 條
相關函釋
2016-09-14
勞動發管字第 1050511082 號函
機關受理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證明文件時,除審查是否已依規定按月提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應一併查核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2011-01-10
勞職管字第 1000505406 號函
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接續聘雇外國人、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 聘僱許可,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文件,而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 效期間,僅至 106 年 6 月 2 日止,於該日輔導期限屆滿前,經濟部 應加強輔導持臨時工廠登記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業者 ,協助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效期屆滿前,轉申請一般工廠登記;於期限屆滿 後,仍未取得一般工廠登記證明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廢止外國人招募 許可
2005-03-09
勞職外字第 0940500913 號函
就業服務法第 57、73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調 派予分包商從事分包工程工作之外勞居住處所,應符合生活管理計畫書, 外勞經雇主併委請分包商為生活管理監督者,仍由雇主負相關責任
2004-01-16
勞職外字第 0930200329 號令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項申請文件效期 及申請程序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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