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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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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招募期滿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就招募本國勞工不足額之情形,應開具求才證明書。
第 19 條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2021-06-15
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7689 號函
自 110 年 6 月 30 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期間,有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 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同法第 52 條規定年限,且剩 餘期間不足 4 個月者,勞動部就雇主如何辦理相關事項之說明
2021-03-09
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0253 號函
勞動部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就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 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移工,有關其招募、延長聘僱許可及移工之健康檢 查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2020-05-01
勞動發管字第 1090505357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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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4521 號函
勞動部就保障雇主及移工權益,懷孕移工於受聘僱期間,應注意禁止單方 終止聘僱關係、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等事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之說明
2019-10-22
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452 號函
勞動部就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等,應注意禁止單方終止 聘僱關係、移工得終止聘僱轉換雇主、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移工安置等事 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