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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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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條文內容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相關函釋
2004-01-16 勞職外字第 0930200329 號令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項申請文件效期 及申請程序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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