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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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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之工作,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等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第 40 條
第 42 條
相關函釋
2005-12-28
勞職外字第 0940063337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41 條 ,生活管理人員及配置雙語能力人員,係屬不同規範目的之人員,故人員 之設置或配置,不得合併計算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