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第四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5 條

條文全文

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