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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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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7 條
第 七 章 入國後之管理
條文內容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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