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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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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18 條
條文內容
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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