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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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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上…
- 第 3 條綜合溫度熱指數計算方法如下: 一、戶外有日曬情形者。 綜合溫度熱指數=0.7×(…
- 第 4 條本標準所稱輕工作,指僅以坐姿或立姿進行手臂部動作以操縱機器者。所稱中度工作,指於…
- 第 5 條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
- 第 6 條勞工於操作中須接近黑球溫度五十度以上高溫灼熱物體者,雇主應供給身體熱防護設備並使…
- 第 6-1 條雇主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規劃適當之熱適應期間,並採取必要措施,以增加其…
- 第 7 條實施本標準後降低工作時間之勞工,其原有工資不得減少。
- 第 8 條雇主原訂高溫作業勞工之工作條件優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
- 第 9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溫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指導勞工避免高溫作業危害…
- 第 10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