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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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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4-12-05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第四章促進失業者就業、第五章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及第七章開發就業機會所定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26-01-29
勞動發就字第 1150501247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豐原、沙鹿及臺中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
2026-01-26
勞動發就字第 1150500927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及中壢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
2024-02-07
勞動發就字第 1130501816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豐原、沙鹿及臺中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2024-02-07
勞動發就字第 1130501801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2024-02-07
勞動發就字第 1130501800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辦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及中壢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2024-02-07
勞動發就字第 1130501794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板橋、三重及中和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2023-01-04
勞動發創字第 1110523864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就業促進法」及「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之創業相關業務 ,並自即日生效
2022-06-28
勞動發特字第 111050849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 進法」及其子法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 措施補助、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等相關業務,並自一百十 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