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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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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5-11-04
條文全文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其連任規定如下: 一、勞工直接選舉者:連選得連任。 二、工會推選者: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監督委員會之雇主代表,其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2012-08-01
勞動 4字第 1010132007 號函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如欲調整委員任期,應將委員任期及 實施日期明定於組織規章,如組織規章未配合修正,則依原規章之規定辦 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