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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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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行業統計分類規定之人力供應業。
- 第 3 條人力供應業者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 第 4 條人力供應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
- 第 5 條人力供應業者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
- 第 6 條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納入本計畫之範…
- 第 7 條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範圍,分析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並…
- 第 8 條人力供應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建立下…
- 第 9 條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料保護…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 第 10 條人力供應業者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前,確認符合相…
- 第 11 條人力供應業者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依…
- 第 12 條人力供應業者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料外,應建立…
- 第 13 條人力供應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建立下列監…
- 第 14 條人力供應業者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
- 第 15 條人力供應業者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
- 第 16 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者,人力供應業者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 第 17 條人力供應業者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檢視個人資料…
- 第 18 條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 個人資料之…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 第 19 條人力供應業者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
- 第 20 條人力供應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就資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訂定…
- 第 21 條人力供應業者就設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不同,實施必要之進…
- 第 22 條人力供應業者就技術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於電腦、自動化處理設備或系統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