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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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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3 條
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條文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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