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 26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23-06-28
條文全文
本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保險人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一、本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平衡。
第 25 條
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