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 29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9 條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條文內容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依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實際眷屬人數平均計算之。
← 第 28 條
第 30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