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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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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4 條
最新修正:
2023-06-28
條文全文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