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9 條

條文全文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