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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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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1 條
最新修正:
2023-06-28
條文全文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
第 70 條
第 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