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內容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就業之求職人,得視需要轉介醫療、教育、福利等社會資源機關(構)。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