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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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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03-07-14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06-12-18
勞職業字第 0950072159 號函
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2、27、29、30 條,就業服務臺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派駐單位,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為 行政處分,不得以該臺名義發文,若基於內部業務分配,將開立介紹卡權 責由就業服務臺辦理,仍應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名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