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 2 條

條文內容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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