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 6 條

條文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優先進用原住民。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