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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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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03-07-14
條文全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優先進用原住民。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