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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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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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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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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2019-10-24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
第 3 條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
第 4 條
前條所定酬金,不論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