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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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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條文內容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相關函釋
2020-12-28 勞職授字第 1090205626 號函
勞動部函釋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及施行細則第 19 條告知工會並請其派員 陪同檢查之人員,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
2018-09-11 勞職授字第 1070204351 號函
函釋「勞動檢查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所稱 「工會」應指「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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