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
第 24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23-12-07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所稱工作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時,由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第 23 條
第 25 條
相關函釋
1994-12-27
(83)台勞檢二字第 112964 號
有關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消費場所及工作場所之範圍等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