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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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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23-12-07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爆竹煙火工廠,係指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工廠;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係指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工作場所。
第 26 條
第 2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