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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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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條文內容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規定。
相關函釋
1998-05-21 (87)台勞檢三字第 020142 號
製造、處置、使用鹽酸之工作場所並非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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