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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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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23-12-07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法令依據。 三、停工理由。 四、停工日期。 五、停工範圍。 六、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 七、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 前項第五款停工範圍,必要時得以圖說或照片註明。
第 33 條
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