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 19 條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9 條
條文內容
淨值變動表得依預算、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與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
← 第 18 條
第 20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