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 6 條
命令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9-08-02
條文全文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