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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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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2-04-22
條文全文
本部應於委員遴聘(派)前或委員任期屆滿前,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與全國性雇主團體,各提出三名代表及三名專家學者之推薦名單。 前項所定代表及專家學者,應至少各有一名女性。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