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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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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命令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2-04-22
條文全文
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非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另行遴聘之。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政府機關代表出缺或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由本部補聘之。 前二項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