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勞動部為辦理勞工保險及其他相關業務,特設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規劃、資料蒐集與分析、保險費率精算、相關法規修正建議及其他綜合規劃。 二、勞工保險之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查核、保險資料管理及其他
-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總數為一千九百一十五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 第 6 條 本法施行前,本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
- 第 7 條 本局設置特種基金,辦理相關業務。
-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