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六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五科辦事。 六、勞工退
- 第 5 條 企劃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綜合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精算。 三、法律事務之處理。 四、業務之查核
- 第 6 條 納保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保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事業單位、公司行號、機關團體、職業訓練機構、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新投保業務。 三、事業單位、公司行號、雇主聘僱外
- 第 7 條 保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費處理、欠費清理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保險費收繳之處理。 三、保險費欠費之處理及裁處。 四、工會、漁會之新投保業務。 五、工會、漁會、機關團體與職業訓
- 第 8 條 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生育、老年給付、就業保險給付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生育及老年給付申請之審核。 三、就業保險給付申請之審核。
- 第 9 條 職業災害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失能、死亡、失蹤、醫療給付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照護補
- 第 10 條 勞工退休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退休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及罰鍰處理。 三、勞工退休金欠費之催繳、處理及滯納金加徵。 四、勞工退休金之核發。 五、勞工退休金
- 第 11 條 數位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服務發展與資通安全策略之擬訂及推動。 二、數位服務系統整體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 三、業務資料庫之規劃設計及維護管理。 四、跨機關間電子資料流通
- 第 12 條 國民年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年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年資計算及給付競合事項。 三、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料維護管理、保險
- 第 13 條 農民保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退休儲金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
- 第 14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
- 第 15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 第 17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18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