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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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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14-05-27
條文全文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