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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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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4-05-27
條文全文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