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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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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7
條文全文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