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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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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1-07-07
條文全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第 12 條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2021-06-03
勞動關 1字第 110012658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年度「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 法」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核發相關事項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