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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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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之維護及審議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8 條
最新修正:
2020-04-21
條文全文
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辦理實地查訪,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第 27 條
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