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條文全文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