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 2 條部分附表未來生效

本條引用的部分附表尚未生效

這不代表整條或整部法規都未生效;請特別核對下列附表的施行日。

  • 第 2 條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2027-01-01

第 2 條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 2027-01-0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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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