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逾
- 第 4 條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老年給付。 五、死亡
- 第 5 條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前
- 第 6 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扣減。
- 第 7 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 第 8 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 第 9 條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
- 第 10 條 保險人依下列順序辦理扣減: 一、未繳還之保險給付。 二、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 三、其他依法應代扣或償還之款項。
- 第 11 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