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 26 條
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一、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二、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第 25 條
第 26-1 條
相關函釋
1999-04-13
(88)台勞保三字第 015440 號函
勞工於職災持續醫療期間,所屬投保單位如非依規定辦理退保到生權益損 害,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