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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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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1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1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
第 28 條
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