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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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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第 31 條
第 33 條
相關函釋
2007-06-12
勞保 2字第 0960140239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定,其月薪資總額申報,應以最近 3 個月 收入之平均為準
2001-06-12
(90)台勞保二字第 0025534 號函
有關休假補助費是否屬於工資,而得納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1999-04-01
(88)勞二字第 7386 號
有關技工、駕駛、工友特別休假日不休假加班費可否平均分攤計入勞保月 投保薪資疑義
1999-03-26
(88)台勞保 2字第 010010 號函
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工資與加班費皆應併入月 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1989-10-03
(78)台勞保一字第 24258 號函
第一則 勞保條例所指月薪資總額之認定範圍 第二則 勞保條例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月薪資總額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