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 34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應先行墊繳。
第 33 條
第 35 條
相關函釋
1992-08-08
(81)台勞保二字第 24102 號函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住院期間,適逢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修正,應按 所適用之等級申報調整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