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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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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節 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 二、保險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