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3 條

條文全文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出生證明書,除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者,方為有效。 出生證明書由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人員出具者,效力亦同。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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