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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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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6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第 55 條
第 57 條
相關函釋
2009-04-08
勞動 3字第 0980067497 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並於發給工資之 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 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得主張抵充
1991-06-06
廢 (80)台勞保二字第 12888 號函
已廢止
雇主依規定先行墊付傷病給付者,始可將勞工申領之傷病給付收回歸墊
1984-08-20
廢 台內社字第 251314 號函
已廢止
被保險人退職時已具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後死亡,得請領老年給付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