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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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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77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分割、轉讓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三、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第 76 條
第 78 條
相關函釋
2003-10-09
廢 勞保二字第 0920045000 號書函
已廢止
關於被保險人於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診斷殘廢,提出申請殘廢給 付,可否再給予殘廢給付疑義
2000-05-10
(89)台勞保三字第 0018732 號
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罹患職災傷病經治療終止領取職災殘廢 給付後,如因該傷病引起之相關併發症及再復發者,得否申請職災住院診 療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