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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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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79 條
最新修正:
2025-01-06
條文全文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核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提前請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前二項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並準用第四十五條規定。
第 78 條
第 80 條
相關函釋
2006-01-13
勞保 2字第 0950000454 號書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所稱同一部位疑義及勞委會 88 年函示等問題
1999-08-19
(88)台勞保二字第 0034905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所稱「同一部位」釋疑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